专业保险法商学习工具
近年来,年金保险在我国非常流行,因为它兼具保险与投资功能,很受高净值家庭的青睐。甚至有些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会为女儿配置年金保险,代替现金、房产作为陪嫁的嫁妆。对于父母而言,为女儿配置一份具有类信托功能的年金保险,既能保证女儿作为受益人长期领取生存年金,又有隔离因婚变导致的财富风险的效果。
杨女士在女儿结婚前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如果女婿对外负债,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1.如果是女婿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财产。像上文所说的这种嫁妆保单,受益人领取的生存年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会倾向于将保费范围内的生存年金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如果法院认定生存年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债务又是女婿的个人债务,那么属于女儿个人的已领的生存年金理论上就不会被执行去偿债。
2.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间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儿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会面临所领取的生存年金被执行去偿还债务的风险。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小红圈 · 微信扫码加入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