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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接触企业家客户。这些客户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举债经营,不但企业要贷款,就连老板个人也常常会举债用于经营。其中一位企业家客户赵总咨询我:保险代理人天天给我打电话,说保单有避债功能,如果我现在买一份大额保单,将来我要是欠钱了,投到这个保单里的钱是不是就不用拿来还债了?
冯老板欠了李老板一笔债务,冯老板投保了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请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回答"欠债前投保,将来保单现金价值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先分析一下举债后投保的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对于欠债后突击投保的保单,债权人可以以恶意避债进而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合同,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执行的,因为这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即使没有恶意避债的动机,如果是欠债后投保的保单,因为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以在有些地区的法院看来,它也是投保人的财产,也属于可以被执行的财产。
同理,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时没有欠债,几年后才发生了债务,只要这张保单有现金价值,在有些地区的法院执行机构看来,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他名下的房产、股权、存款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这和债务人欠债前还是欠债后投保没有任何关系。
需要补充的是,关于保单是否会被执行解除并执行其现金价值,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太一致。有些地区的法院不支持强制执行解除保单并提取其现金价值,而有些地区,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的法院,就有判例支持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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