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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保人有债务,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否被执行,在前面我们已经做了详细讨论。对于债务人而言,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强大。那么,如果是丈夫欠了债,妻子购买的保险保单是否安全呢?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此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第二,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韩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现在韩太太欠下了外债,二人担心韩先生投保的保单也要被用于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在下列哪些情况下,韩先生的保单有被用于偿债的风险?
第一,此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只是先生的债务,那么只需要将属于先生的财产拿去偿债。属于先生的财产,既包括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如果先生的其他财产足以偿债,那么一般不会动用太太名下的这张保单;如果先生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债,就要判断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张人寿保单是婚后投保且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即其中一半属于先生。属于先生的这一半,法理上是可以用于偿债的。
第二,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我们在第 57 节中已有详细解释,这里不再赘述。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张保单无论是婚前投保、婚后投保还是投保后双方已经离婚,无论法律上女方名下的保单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有,都会面临因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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