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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死亡保额的上限是多少?
前几天,一个学员咨询我,说一个客户想给自己的孙子买份保险(俗称隔代投保),但保险公司是不允许这样做的。于是,这个学员就问我:"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不允许隔代投保吗?"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先得明确一个架构:隔代投保就是爷爷当投保人,孙子当被保险人。从表面上看,这两个人之间具有可保利益,但事实上还得看《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为 10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情况人士,在此不一一列举)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是子女未满 10 周岁,死亡保额上限为 20 万元,子女 10~18 周岁,上限为 50 万元。
也就是说,题述中的爷爷不得为 10 周岁以下的孙子投保。
《保险法》同时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祖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不具备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保险合同无效。
但事情也并非如此绝对,在实际操作中,当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投保满足如下条件时,保险公司也会承认保险单有效:一是投保人须符合投保寿险产品的年龄要求;二是投保人须得到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投保人本人。
此外,对于隔代投保,部分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也有要求(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 10 周岁以上),同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风险。
这样大家应该明白了吧,隔代投保在实际操作中是基本可行的。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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