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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面对保单处理方式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杜宇和妻子连红是一对非常恩爱的夫妻,两人有一个儿子,杜宇的父亲已去世,母亲仍健在。杜宇还有一个妹妹,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代理人。2017 年 5 月,杜宇在去四川绵阳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妻子连红在 2018 年年初重新组建了家庭。
杜宇和连红曾经在妹妹的推荐下购买过一份万能寿险。在这张保单中,杜宇是投保人,连红是被保险人,杜宇的儿子是身故受益人。2018 年 3 月,又到了交续期保费的时候,连红想把保单投保人变更为自己,于是通知杜宇的妹妹帮忙去保险公司做变更。杜宇的妹妹说,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为 6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应该补偿给自己的母亲。连红很气愤,认为这是丈夫用他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所以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
那么,这张保单归连红个人所有吗?
我先把答案告诉大家:不归连红个人所有!
在本案例中,因为杜宇夫妇所交保费的资金来源于他们的共同财产,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 60 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丈夫杜宇因发生意外而死亡后,这笔钱应该按如下两步进行分割:
第一步,婚姻析产。60 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杜宇和连红每人拥有 30 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二步,遗产继承。杜宇死亡后,30 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变为他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杜宇的母亲、妻子、儿子作为杜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这 30 万元。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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