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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处理保单的方式,哪个是错误的?
王新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销售代表,常年在外出差。王新和妻子李二妮结婚 3 年以来,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2019 年 2 月,他们的感情走到了尽头,于是他们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夫妻二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基本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婚后购买的一张保单(已交保费 50 万元,保单现金价值 30 万元)该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
这张保单的投保人是王新,被保险人是妻子李二妮。据了解,购买保单的保费都来自婚后的夫妻共同存款。王新称,投保资金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保单可以给李二妮,但是李二妮要补偿给自己一半的保费,即 25 万元;李二妮称,保单是王新自愿为自己购买的,所以算作赠与,离婚后投保人应该变更成自己,而且不需要给王新任何补偿。
那么,这张保单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先告诉您答案:两个人的主张,法院都不会支持。
针对他们的情况,通常有四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王新可以把保单退掉,保险公司会返还给他保单现金价值 30 万元,他要把其中的一半,也就是 15 万元给李二妮。当然,因为王新已经交了保费 50 万元,所以这样的处理方式会让两个人损失 20 万元本金;
第二种方式:李二妮可以书面通知丈夫王新和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单。保险公司会返还给王新保单现金价值 30 万元,王新要把其中的 15 万元给李二妮。这样做也会让两个人损失 20 万元;
第三种方式:王新可以继续做投保人,但需要向李二妮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即 15 万元;
第四种方式:将投保人变更为李二妮,李二妮向王新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即 15 万元。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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