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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位孙老板问我:薛律师,如果我买了一张保单,没有告诉任何人。我要是欠了债,债权人根本不知道这张保单的存在,全国那么多家保险公司,保单信息又没有全国联网,法院不会帮他一家一家查吧?如果这张保单没有被发现,就不会被执行,是不是就很安全呢?孙老板的思路其实就是借助保单资产所谓的隐藏性,来避免欠债时保单被执行。
江苏省的陈先生购买了一份大额人寿保险,他想,如果除了自己没有其他人知道这张保单,那么即使自己欠了债或者离了婚,保单也是绝对安全的。请问,陈先生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2018 年 6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对自然人的保险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负责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平台建设和运行。
这种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建立之后,投保人的信息就有可能因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通知而被平台提供,债务人保单曝光的风险因此大大增加。
2018 年 7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执行。通知同时还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江苏省高院认为,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没有保单,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依法去保险公司甚至省级保险业协会查询。也许越来越多的省级高院会像江苏省高院一样,明确要求本辖区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配合调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
第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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