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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欠债,被法院判决还钱,那么他投保的人寿保险是否会被法院强制解除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呢?目前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各省份在执行尺度上也有差别。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跟大家具体说一说这三个地区的执行标准。
一、在北京市,人寿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 年修订)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交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二、在浙江省,人寿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根据 2015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三、在广东省,人寿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2016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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