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保险法商学习工具
2018 年实体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此背景下,很多客户在配置保险产品时也变得顾虑重重——他们担心自己潜在的债务风险会影响保单的安全性。前不久,一位姓高的企业家就咨询我:薛律师,我现在外债高筑,此时买保险的话,是不是风险很大?这个问题本身是不够清晰的,客户担心的到底是哪个方面的风险呢?是担心有债务的时候保单的效力有问题?还是担心在负债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将来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抑或是担心将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生存年金会因投保人的债务而被执行?
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针对这三个问题,我们分别回答。
第一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如果高总投保后,债权人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中的任何一点,该保单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险人应当作退回保费处理,而退回的保费则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第二个问题:如果投保人有债务,其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会不会被执行,目前在中国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不同,要看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在以下情形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会有风险:(1)受益人是投保人的配偶,且投保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要被用于偿债;(2)受益人为投保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为担保义务,所以其财产包括保险金都可以被执行,代债务人还债;(3)保单因为法定情形被认定无效了,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存在被退回的风险。
除了以上所说的特殊情况,当投保人有债务时,其名下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也许会被强制执行,但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为投保人的债务被强制执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小红圈 · 微信扫码加入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