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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解决思达父亲忧虑的问题呢?
前不久,客户赵先生联系了我,一阵寒暄之后,赵先生问:"李律师,我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吗?我担心我们家那让人省心的孩子,在我去世后如果一下子拿到一大笔保险金,会很快挥霍掉的。"
其实不只赵先生有这样的担心,其他很多客户也问过我同样的问题。下面李律师就来为大家说一说,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现状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第一,传统型人寿保险是一次性给付的,不能分期。
传统型人寿保险不存在分期给付的情况,只要被保险人去世或者出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司就会将保险金一次性全部付给身故受益人。此时,就有可能出现身故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后大肆挥霍的情况。
第二,创新型类信托人寿保险,可以实现分期给付。
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设计出了类信托的保险产品,可以实现身故保险金的分期给付。具体来说,领取身故保险金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固定比例领取:按约定的比例领取,直至领完。比如,父母担心日后子女挥霍保险金,可以选择此种方式,让子女每月只能领取 3 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基本生活费,全部保险金需要 20 年才能领完。这样既能避免子女挥霍,还能长久地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品质。
2.混合领取:按约定的比例领取,到特定年龄领取剩余所有的身故保险金。比如,父母担心子女年轻时不擅长理财,可以选择此种方式,约定儿子 30 周岁之前每年领取 20 万元,满 30 周岁时就可以将全部保险金一次性领走。
3.延期领取:从设定的时间开始按照约定的比例领取,直至领完。比如,父母担心自己出现意外时子女还未成年,就可以选择此种方式,约定受益人必须在年满 22 周岁时才能开始领取保险金,每年领取 50 万元,20 年后领取完毕。这样的好处是避免其他监护人侵吞未成年人的资产,同时也能避免子女成年后胡乱挥霍,从而长久地给予子女生活保障。
第三,保险金信托,可以将身故保险金分期给付。
保险金信托就是将保险和信托相结合。投保人首先自己为自己购买保险,并指定信托公司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同时,投保人跟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其取得的身故保险金作为信托资产,指定子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按照委托人(投保人)设立的条件和情况,将身故保险金分期给予子女。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止子女因为突然间拿到一大笔资金而将其胡乱挥霍。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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