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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节保险法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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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身故保险金是优先被继承,还是优先被用于偿还债务?

💡 这节课能帮到这样的人

  • 有债务的
  • 关心理赔的
  • 多受益人的

📝 课堂测试题

2012 年 A 向 B 借了 4 万元。2013 年 A 买了一份保险,保额为 6 万元。A 家有三口人,因此 A 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第一受益人,份额各占 50%。2016 年 A 夫妇一同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其女到保险公司领取了 6 万元的身故保险金。此时,B 闻讯找到 A 的女儿,要求她以该笔保险金清偿 A 在 2012 年欠 B 的 4 万元钱。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身故保险金会被认定为遗产呢?

A 被保险人指定了身故受益人。
B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C 身故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

📖 保险法商课精讲

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应该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先要分清身故保险金的两个属性,即保险金属性和遗产属性。如果该案中的身故保险金是 A 的女儿作为身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那么因为此保险金不是遗产,所以也就无须拿去偿还债务;如果 A 女儿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遗产,那么它就应该首先被用于偿还债务。

在上述案例中,A 同时指定了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而其妻子又和他同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身故保险金的性质呢?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为数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的,"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所以 A 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归女儿所有,A 女儿的受益份额因此变为 100%。

总结来说,A 夫妇同时死亡后,A 所购买的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份额 100% 归 A 的女儿所有。因此,A 的女儿拿到的身故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用于偿还 A 生前的债务。

📜 延伸学习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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